养殖保险合同
1.
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鉴于_________
(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业务性质: 保险单号:
标的分类 | 投保数量 | 何价投保 | 投保成数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 | 储 金 | |
附加险 | ||||||||
合 计 | ||||||||
标的座落地点 | 经度: 纬度: | |||||||
总保险金额 | ( 大写) | |||||||
总保险费 | ( 大写) | |||||||
储 金 | ( 大写) | |||||||
保险责任期限 | 1. 自 年月日零时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2. | ||||||||
|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 ||||||||
| 备注 | ||||||||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 保险公司(签章)电话号码: 地址: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 电话: 年 月 日 | ||||||||
经
(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2.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育成阶段:从
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产蛋阶段:从
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育雏阶段:从
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育成阶段:从
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产蛋阶段:从
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第九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款
=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
=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赔付百分比
日龄 | 141-170 | 171-200 | 201-230 | 231-260 | 261-290 | 291-350 | 351-410 | 411-470 | 471-500 |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