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 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 |||
2. 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 |||
3. 被保险工程名称 | |||
4. 被保险工程地点 | |||
5. 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 |||
5.1 物质损失项目 | 投保金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 工程承包价(2) 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 |||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
|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 ||
|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 费率5.4 总保险费 | ||
6. 保险期限6.1 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 ||
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 累计赔偿限额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 费率及保险费 | ||
8 . 工程详细情况8.1 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 ||
8.2 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8.3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8.4 拆除项目 | |
9. 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9.1 地形特点9.2 地质及底土条件9.3 地下水水位9.4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9.5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9.6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 |
10. 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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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 |
12. 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 |
13. 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保险公司 保险种类 保险金额 |
14. 特别条款 |
15. 备注 |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 工程合同(2) 承保金额明细表(3) 工程设计书(4) 工程进度表(5) 工程地质报告(6) 工地概图 |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 (一)责任范围 1. 2. 3.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第二部分 (一)责任范围 1. 2. 3.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2) 3) 4) 5)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 2 3. ( ( ( ( ( ( 四、保险金额 ( 1. 2. 3. ( 1. 2. 3. 4.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 五、保险期限 ( 1. 2. 3. (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 ( ( 1. 2. 3. 4. ( ( 1. 2. 3.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 ( ( ( 1. 2. 3. 4. 5. 6. ( 八、总则 (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2.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 (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九、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